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女,1988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9月28日被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京顺检刑补诉〔2022〕X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卢X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程方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及其辩护人陈尽、被害人沈某、陈某、李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卢X以投资上海法拍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沈某在北京市顺义区转账共计人民币61.7万(以下币值均为人民币),后返还25万余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卢X明知自己经营的水果茶生意未正常经营且严重亏损,其欠较多投资人钱款和背负较多贷款的情况下,向被害人陈某虚构投资水果茶生意的利润,欺骗陈某签订《项目合伙协议书》,陈某向卢X转账30万作为出资。卢X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钱款,只将极少部分用于经营水果茶店。卢X后返还陈某50180元。2020年2月,卢X以投资法拍房为由,骗取陈某20万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卢X以提前支取投资水果茶本息需要补交欠款、投资金融、投资房地产、果汁店提款需要开发票、抵押澳洲康都房子贷款需要中介费、姐姐卢晶购房差房款、帮卢晶偿还高利贷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李某102万余元。
2020年6月,被告人卢X以可以帮助被害人洪成武找工作为由,骗取洪成武5万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卢X以其父亲在韩国经商、其有朋友在国外做进出口车辆的生意为由,向被害人刘某骗取钱款共计62万元,后返还14万元。
2021年9月28日,卢X被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卢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卢X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观恶性不深,没有前科劣迹及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沈某、陈某、李某、洪成武、刘某的陈述、证人郑某、朴某、丁某、徐某、向某的证言、被告人卢X的供述、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查询截图照片、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交易流水明细、项目合伙协议书、资金来往统计表、支付宝转账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合租商铺合同复印件、房屋租金收据照片、借条、收据、工作记录、110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卢X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X犯有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卢X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卢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卢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8日起至2034年3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X退赔被害人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六万五千四百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四万九千八百二十元,退赔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零二万六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洪成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仁洋
人民陪审员 段亚娟
人民陪审员 侯越颖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李 杭
书 记 员 黄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