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1-28
执行日期:1957-1-28
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司法处:
去年12月21日来电悉。关于机关干部被判徒刑缓刑后的职务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工资、待遇、福利并不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但对于同时受有行政处分的,如涉及到其职务和待遇的变动时,应依行政处分的决定办理。
此复。
徐晓鹏律师
成功案例
刑事知识
刑事罪名
刑事法规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声明:本站程序部分素材及文章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