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0]41号
发布日期:2000-12-5
执行日期:2000-12-9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0]41号
发布日期:2000-12-5
执行日期:2000-12-9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