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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数十名劳动者工资被判刑六个月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周锐)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承包了一个轮窑厂,由张某负责生产管理,自负盈亏,该轮窑厂于2016年10月停止生产。2016年初,张某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后于2016年10月向冯某等工人出具欠条,累计拖欠工资17.8814万元。期间,冯某等人多次向张某索要工资,张某拒不支付并逃匿。2016年11月18日,霍邱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同年12月6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张某限期兑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分别到张某在的工作场所、住处张贴限期整改指令书,并采用手机短信的形式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告知张某。张某未在指定期间兑付所拖欠的工资。2017年5月3日,霍邱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霍邱县公安局,同5月5日霍邱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张某分别于2018年1月17日、5月8日将所拖欠的工资支付完毕,冯某等人相继表示对张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发后,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判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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