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1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7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中旬,刘静宇(已判刑)为躲避检查站检查及避免堵车,让其车队队长被告人刘XX指挥车队司机驾驶大货车从京昆高速公路六间房长沟站出京方向进入高速,然后在高速公路上掉头在该路段应急车道上逆行至皇后台收费站,并从皇后台收费站出口处驶出。经查,4月15日,该车队有7辆大货车在京昆高速公路上逆行,4月17日有4辆大货车逆行,4月18日有8辆大货车逆行。上述车辆在京昆高速公路逆行并占用多条车道掉头,严重影响该路段正常行驶车辆。经北京市良乡机动车检测场有限公司检验,3辆涉案大货车整车制动力不合格,2辆涉案大货车部分制动力不合格。
被告人刘XX于2020年6月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XX供述,同案犯刘静宇供述,证人姚某、刘某、张某1、张某2、王某、陈某、白某、朱某等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机动车详细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视频资料,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伙同他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于 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凤茹
书 记 员 林伯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