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8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2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以京密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间,被告人张X在明知所办理的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密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密云支行实名办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便于相关人员在网上操作非法转账。经查通过上述两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人民币54万余元。2021年3月9日,被告人张X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系自首,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姚佳音
书 记 员 贺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