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2刑初57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才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某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3月30 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1〕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才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 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才某把自己的证件照片提供给微信昵称为“某”的人用 来伪造袁某的身份证、驾驶证。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才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到北京 市西城区中国联通某营业厅,补发了袁某的电话卡,后将电话卡交由他人使用。2021年2月25 日,被告人才某在辽宁省营口市某医院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 人才某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鉴 于其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 金。被告人才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 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被告人才某把自己的证件照片提供给微信昵称为“某”的人用来 伪造袁某的身份证、驾驶证。2021年1月23日,被告人才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到北京市 西城区中国联通某营业厅,补发了袁某的电话卡,后将电话卡交由他人使用。2021年2月25日, 被告人才某在辽宁省营口市某医院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才某的供述与辩解、被 害人袁某的陈述、证人富某的证言、才某补卡所持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袁某的身份证和驾驶 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通话记录、住院收费票据、雷达币网站截屏、营业厅影像截图、健康 宝登记记录、扣押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才某伪造他人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 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 成立。
本院基于被告人才某具有的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依法对被告人才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 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被告人才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变卖,变卖款并入第一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 婕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成
人民陪审员 凌 风 娟
二〇二二年 六月 十日
法 官 助 理 孙 皓 宇
书 记 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