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较轻刑罚、身体情况特殊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通常可以考虑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司法机关会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会再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如是否会逃跑、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这类人员适用取保候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为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