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汉族,1982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次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X于2020年9月27日0时许,酒后辱骂、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后将所内保安员张某某(男,40岁,陕西省人)左手咬伤,并致张某某颈部皮肤擦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王XX被当场抓获归案。后王XX赔偿了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王XX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X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崔光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