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奸案件中,既存在被害人指证被告人违背其意志实施强奸的证据, 同时又有被告人辩解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无罪证据。如何进行证据的 综合分析,通过客观行为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得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 结论,是审判强奸案件的关键和难点。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深中法刑一终字第38号
【案情】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圣福,男。
201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上诉人黄圣福来到本市福田区万友休闲中心, 要求被害人肖某云(女,1994年9月27曰出生)以及崔某梅等人为其做足浴,其 间请肖某云等人饮酒。足浴后,黄圣福请肖某云及肖某云的同事多人一同到梅 林天籁村KTY唱歌并继续喝酒。5月2日早上7时许,唱歌喝酒结束后,黄圣福 留下肖某云并带她来到本市福田区莲花路中导大厦六楼景都宾馆开房入住该宾 馆619房,在该房内黄圣福与肖某云先后发生了两次性关系。5月3日下午,肖 某云在其姑姑肖某兰的带领下到派出所报案,5月16日,民警在本市景田酒店 抓获黄圣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肖某云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称其在万友休闲会所做足浴技师, 2010年4月底在休闲中心认识黄圣福,互留电话,黄圣福曾请其吃饭但其没去, 二人有信息联系。5月2日凌晨2时许,黄圣福点其和82号技师洗脚,其间一起 喝酒吃东西。4时许,黄圣福请其与同事一起到梅林天籁村KTV唱歌喝酒。唱 歌时,黄圣福把她的鞋强行脱掉扔在一旁,拉其坐在腿上,还一直与其喝酒,故意 把其灌醉。其间,黄圣福曾拉其到旁边包房压在沙发上,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 推黄圣福弄响了玻璃桌,服务员过来,黄圣福就将其拉出去。众人准备离开时, 其在厕所发信息让韩某琼带其回去,韩某琼让其回去,黄圣福拉住其不让走,还 骂韩某琼,韩某琼就自己离开。后黄圣福扶其打车到景都宾馆,其说要回宿舍, 黄圣福让其放心,称不会动其。其曾想发信息给韩某琼,但黄圣福把手机抢走并 拖其进去,还称让其上去休息,不会动其。黄圣福登记时,其推开一楼的门想跑 出去,黄圣福拉住其,对其讲:“亲爱的,喝醉了还跑到哪里玩去?”后把其拉回椅 子上,其又想跑出去又被拉回来。登记后黄圣福扶其上电梯并扶进619房,进房 后其躺在床上哭并用被子蒙住头。黄圣福关上门让其去冲凉,其说很困没去冲。 约5分钟后,其差不多睡着时感觉黄圣福在脱其衣服,其反抗但推不开,后其衣 服被脱光,黄圣福压在身上,将其双手按在床上,其挣扎,黄圣福强行与其发生了 性关系。其去冲凉时发现有血从阴道流出来,其之前没有性经验,冲凉后在床上 哭,黄圣福用手臂挽住其脖子一起躺在床上,其推不开,很累很困就睡着了。14 时许,其醒来时黄圣福又压在其身上,将其双手按在床上,不顾其挣扎强行与其 发生性关系。其再次去冲凉时仍有血从阴道流出来。后其穿好衣服开门向服务 员要梳子,从黄圣福那里拿回其手机。黄圣福给其400元用于吃饭和买钟,后其 自行离开。
其称黄圣福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其自称未成年人,称“如果你动我要给我三 万块”,是想吓吓他,因为他没那么大方、想让他知难而退。其左臂有一处淤伤 是在房间弄的,但当时没感觉。当天下午其将此事告诉了同事韩某琼。第二日, 其发信息给黄圣福称没脸在深圳,准备回老家,并给黄圣福一个银行账号,称爷 爷生病让黄打点钱给其回家用。黄圣福称钱包掉了,办不成。后其姑姑肖某兰 打电话给其,其将被强奸的事情告诉肖某兰,肖某兰打电话给黄圣福对骂,后肖 某兰打电话报警并带其去派出所。5月5日,黄圣福与其联系称报警没有用。 其明白黄圣福将其带进房间的意思就是要发生性关系,但黄圣福不让其走,其喝醉也走不了,没想到向服务员和其他人求救。
2.证人崔某梅(休闲中心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5月2日凌晨2 时许,黄圣福到休闲中心叫其与肖某云给他洗脚。洗脚过程中三人喝酒聊天。4 时许,肖某云提出去KTV唱歌,黄圣福同意并请其与李某君、刘某一起去,其等 来到梅林天籟村KTV,后韩某琼也来了,几人边喝边唱。肖某云唱歌时满杯喝 酒,没人故意让肖某云喝酒。肖某云喝多了,有时扑到她们身上,去洗手间都是 由黄圣福陪着。肖某云与黄圣福表现亲密,坐在黄圣福腿上唱歌,黄圣福伸手进 肖某云的衣服里摸她的乳房,肖某云也没推开。6时40分许,其与刘某、李某君 先下楼,肖某云去洗手间,黄圣福和韩某琼在包房门口等,10多分钟后他们还没 下来,李某君打电话给韩某琼,韩某琼称肖某云喝多了,不走了。黄圣福让韩某 琼先走,他陪肖某云。其与刘某、李某君、韩某琼就都走了。
3.证人李某君(休闲中心员工)的证言:“梦伟”(即黄圣福)是休闲中心的 登记顾客,常点肖某云洗脚。5月1日晚肖某云和崔某梅为黄圣福洗脚,期间其 亦进去过,四人喝酒聊天。后黄圣福请其等及刘某一同去天籁村KTV唱歌,打 车时肖某云坐在黄圣福腿上。唱歌时,其见肖某云比较醉就叫韩某琼照顾。肖 某云和黄圣福唱歌时表现比较亲密,互相搂抱,二人曾单独离开包房约半小时, 韩某琼见二人久未归还出去找二人。肖某云像是喝醉了,曾在包房摔倒。几小 时后,崔某梅提出回去,其用黄圣福事先给的1000元买单,余款300余元还给黄 圣福,但肖某云不想走,其去拉还被打了几下,韩某琼劝肖某云,肖某云也不走。 其等四人先行下楼,黄圣福则等肖某云,几分钟后还未见二人下来,几人就先离 开了。黄圣福并未提出要带肖某云去开房。
4.证人刘某(休闲中心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5月2日凌晨1时 许,肖某云、崔某梅给黄圣福做按摩并在一起喝酒。4时许,黄圣福请肖某云、崔 某梅、李某君和其一起去天籟村唱歌喝酒,打车时肖某云坐在黄圣福腿上。其等 点了 10多瓶小啤酒,边唱边喝,10多分钟后,韩某琼也赶到。肖某云躺在黄圣 福怀里唱歌,二人不时做一些亲密动作。肖某云出去上洗手间,黄圣福跟着一起 出去了几分钟。肖某云神智比较清醒,但走路不稳。7时许,其与崔某梅、李某 君走到电梯等了几分钟,黄圣福、肖某云、韩某琼还没有下来,三人打车先离开, 后韩某琼打电话给其,其等又回来接上韩某琼一起离开。
5.证人韩某琼(休闲中心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5月2日4时 30分许,其到梅林天籁村KTV,当时几个同事都没喝多少酒。其间肖某云上洗 手间时黄圣福跟着出去,其去洗手间找也没看见二人,约半个小时后二人一起回 来。准备离开时其与肖某云上洗手间,黄圣福在洗手间门口等。路过包房时,黄 圣福又把肖某云拖进包房说还要唱歌,其对肖某云说不要再唱了,一起回宿舍, 肖某云没说话,黄圣福就拽肖某云的胳膊往包房里拖,把肖某云鞋子脱了扔在一 边,其往外拽并称如不放肖某云走,就打电话给肖某云的姑姑,黄圣福生气说, “你打啊,我在这等她过来”,并让其走,其生气就先行离开,黄圣福使劲将房门 关上。后其与李某君等人坐车离开。其称肖某云在包房内及洗手间都曾表示要 回宿舍,在洗手间与肖某云聊天时感觉肖某云没喝醉。后来见到肖某云时,听肖 某云语气觉得肖某云可能被欺负了。
6.证人袁某林(景都宾馆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5月2日7时 许,黄圣福扶着喝醉的肖某云来宾馆开房,其安排服务员搞卫生,黄圣福和肖某 云在沙发上等,黄圣福称肖某云是其女友,喝醉了,不用登记了。其间,肖某云曾 两次往外走,但走不稳,黄圣福扶住肖某云将其扶到沙发上并称这样会摔倒,后 肖某云趴倒在黄圣福腿上,黄圣福一直在说要带肖某云一起去北京。搞好卫生 后,黄圣福扶着肖某云进电梯。其称肖某云曾向黄圣福要手机发信息,黄圣福说 “你都喝醉了,还发什么信息。”没有给她手机。其称肖某云走得不稳,黄圣福去 扶住,看不出黄圣福有拖拉肖某云的动作。
7.证人林某贤(景都宾馆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5月2日6时 许,其收拾619房时,肖某云手搭在黄圣福肩上,黄圣福搂着肖某云的腰进房间, 肖某云看起来像喝醉,进房后侧躺在床上哭,其问怎么回事,黄圣福称没事并让 其不要搞卫生了,肖某云没讲话。后其听黄圣福在房内大声说:“怎么样,你想 怎么样?”
8.证人马某翠(景都宾馆员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0年5月2日12时 许,黄圣福叫其进619房开空调,其见黄圣福上身赤裸,下身裏着浴巾,肖某云躺 在床上,盖着被子。14时许,肖某云打开房门走到走廊让其拿梳子进来,肖某云 看起来很正常、清醒,其拿梳子给肖某云后,肖某云进房关门。16时许,黄圣福 让其查房时未看见肖某云。
9.证人肖某兰(肖某云的姑姑,万友休闲中心员工)的证言:2010年5月2 日17时许,其致电肖某云但无人接听,18时许已关机,听同事说肖某云被客人带走。其查到黄圣福电话后打电话问是否将肖某云带走,对方与其争执。5月3 日17时许,其打电话给肖某云,肖某云称被人骗了,回宿舍后称被黄圣福强奸, 没脸见人。其立即致电黄圣福,后报警。民警带二人到现场并查看监控录像。 其在肖某云所作笔录上签字但未阅读。其报警前未向黄圣福要钱,报警后黄圣 福的朋友跟其联系愿意给2万元让其撤案,其提出要5万元赔偿,但未能达成 一致。
10.证人宋某平(黄圣福的同事)的证言:2010年5月,其与黄圣福在北京旅 游,警方通知黄圣福涉嫌强奸须回深圳接受调查。黄圣福告知其五月初与万友 洗脚城一女孩在天籁村唱歌,二人在另一包房自愿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后二人又 到宾馆开房过夜,也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事后给了女孩400元钱。后女孩姑姑找 黄圣福要人,黄圣福态度不好,骂了她。二人回到深圳后,黄圣福委托其与女孩 姑姑协商,其通过崔某梅联系到肖某兰并见面,肖某兰要黄圣福赔5万元就去撤 案,否则就坚持报案。其打电话给黄圣福,黄圣福不愿意赔钱,只是让其代向肖 某兰道歉,说不该骂她。后其向肖某兰提议赔2万元,但被拒绝。
11.被告人黄圣福的供述及辩解:其与肖某云认识十多天,曾请肖某云吃 饭,每次洗脚都买肖某云的钟,平时也有信息和电话来往。5月1日晚,其到休 闲中心点肖某云和崔某梅帮其足浴,并一起吃东西喝酒。几小时后,其请他们去 唱歌喝酒,并悄悄向肖某云提出唱歌后去宾馆开房(做爱的意思),但没谈价钱, 肖某云同意了。后几人一起到天籁村KTV。唱歌时肖某云喝醉了,摔了几跤,期 间其曾搂抱肖某云。唱完后,其对李某君等人说要带肖某云去开房,让他们先回 去,肖某云没反对。其与肖某云打车到景都宾馆开房时是早上六七点,肖某云没 有哭,打电话、发信息时,其也未进行恐吓。在宾馆大堂,肖某云要出去吐,其见 肖某云酒醉不穗,就扶肖某云坐在沙发上。进房后,二人穿着衣服睡觉,十一二 时许,二人醒来,其对肖某云调情并脱衣服与之发生性关系,二人一起洗澡后又 睡下。15时许,其醒来想再次和肖某云发生性关系,肖某云说累了,不同意,其 就没与肖某云发生性关系(在黄圣福的其他笔录中,又曾称发生了性关系)。后 其主动给肖某云400元钱吃饭和买钟,肖某云说是处女问其要3万元,其说钱包 不见了,晚上去找她,肖某云就整理好先走了。事后肖某云曾发信息找其要钱。 其称发生性关系前双方都未提钱的问题(庭审时黄圣福改称发生性关系前肖某 云就已提出要3万元钱,其好像同意了),发生性关系时肖某云没有反抗且头脑清醒。
其称进宾馆时肖某云没哭,进房后肖某云与同事和姑姑均有电话往来,人身 是自由的。事后肖某云发农业银行的账号让其转钱。他们共发生三次性关系, 两次在宾馆,一次在KTV包房。当问及在派出所为何只交代发生一次性关系 时,其称想把事情说清楚会好一点,所以这次如实交代发生三次性关系。
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基本一致,称其与肖某云在唱歌的包房隔壁发生一次性关系,在宾馆房间分别于7时许,12时许,14时30分许发生三次性关系,均为自愿。肖某云在KTV、酒店及案发后多次索要3万元,其没明确答复。其认为肖某云因要钱未果才告其强奸,且肖某云阴道没出血,不是处女。
门诊病历:肖某云2010年5月4日晚8时到医院检查,处女膜6~8°处破裂口,创面可见血迹。
检验报告:肖某云右上臂下段后侧2.4厘米xl.5厘米皮下出血,评定为轻微伤。
12.住宿登记证明:证明黄圣福2010年5月2日入住景都宾馆619房,当日 16时30分退房。
13.监控录像:显示黄圣福与肖某云进入酒店大堂后以及在电梯内的情况。
14.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5月16日,黄圣福的朋友李某与民警电话联系,提出请民警在景田酒店吃饭,并称黄圣福会到场。后民警于当日 21时许在景田酒店将黄圣福抓获。
15.证人卿某钰(派出所办案民警)的证言:2010年5月3日,肖某云及其姑姑肖某兰报案后,经查看监控录像、查问目击服务员后,二人表示不报案了,要离 开派出所。
16.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通话记录清单,手机短信内容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审判】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足以认定黄圣福构成强奸罪。理由:
(1)被害人肖某云对黄圣福趁其酒醉无力之机不顾其反抗与 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有明确陈述,且其陈述可与证人证言、监控录像相印证。
(2)被害人肖某云不存在与黄圣福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感情基础,也没有其他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动机。
(3)被害人肖某云的陈述、证人韩某琼的证言、监控录像 均证实,肖某云在唱歌结束后曾向韩某琼表示想回去,而黄圣福则采取拖拉、脱 鞋子等手段将肖某云留下,在案发宾馆大厅及电梯门口肖某云也数次起身向外 走,都被黄圣福拉回,证明肖某云并非自愿与黄圣福开房及独处。
(4)被害人肖 某云的陈述和证人袁某林的证言均证实肖某云曾向黄圣福索要自己的手机而黄 圣福不给,证人林某贤的证言亦证实肖某云被扶至案发房间后躺在床上哭,这些细节均可印证被害人非自愿与黄圣福发生性关系。
(5 )黄圣福归案后对在唱歌期间是否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在宾馆内发生几次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前被害 人是否曾向其要钱等细节的供述存在明显反复,且其关于肖某云在房内打电话、 发短信的供述也不能与通话记录清单相印证,故黄圣福的辩解不可信。(6)被 害人案发时不满16周岁,在大量饮酒后被黄圣福强奸,对其反抗、求救的方式和 剧烈程度以及事后的报警时间,不应有过于严苛的要求。原审法院依据上述事 实和证据判决被告人黄圣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审被告人黄圣福 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本案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足以得出上诉人黄圣福与肖某云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肖某云的意志的唯一结论。相 反,在案证据所证实的内容并不能合理排除被害人肖某云为获取经济回报而自 愿与黄圣福发生性行为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在没有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与黄圣福发 生性行为的可能性,更不能排除上诉人黄圣福是基于了解肖某云的心理并加以 利用、诱骗’而最终达到与肖某云发生性行为的目的的可能性。因此,原判认定 上诉人黄圣福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决。当然,上诉人黄圣福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 应受谴责。依法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圣福无罪。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选编自胡云腾主编《宣告无罪实务指南与案例精析》,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