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刑初4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1996年2月2日出生,出生地辽宁省,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 省。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2月11日被羁押,后于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 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22〕371号起诉书及京昌检刑变诉〔2022〕3号变 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 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2021年11月,被告人刘某将自己在 北京市昌平区等地实名办理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北京银行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余 元,上述银行卡流水收入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北京农商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 络诈骗犯罪,流水收入人民币1600余万元。 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被民警传唤到案。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代为退缴 全部违法所得。
审 判 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