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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2022-10-12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6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阳,男,1997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市 保安服务总公司怀柔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现暂住北京市怀柔 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刑诉〔20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 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阳于2022年5月11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红色名爵牌小型轿车 (×××)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南小街时,与陈某停放在路西侧的货车(×××)发生碰撞事故, 造成两车损坏。经认定,此事故由被告人孙某阳承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责任。经检验,孙向 阳体内酒精含量为151.8mg/100ml。 被告人孙某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孙某阳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 孙某阳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阳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 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孙某阳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决定 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 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赵守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彭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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