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陈XX在本市朝阳区首城国际XX座XX号及十里堡东里XX楼XX号,多次窃取陈某支付宝及京东金融等账户内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陈XX后被抓获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赔。
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陈XX表示谅解。被告人陈X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陈XX的手机已被扣押。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的手机变价后执行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3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手机一部,变价后执行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万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