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羁押,2020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王XX以出售“三国志战略版”游戏账号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信任,后被害人胡某在本市丰台区长辛店盛德东兴家园西区11号楼401室家中向被告人王XX微信转账人民币5000元用于购买游戏账号。被告人王XX收到钱款后未将游戏账号卖给被害人胡某,后注销微信,导致被害人胡某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王XX。
被告人王XX于2020年10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XX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胡某的陈述,搜查笔录,北亚康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被告人王XX身份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董晓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