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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刑事律师-罗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3-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XX,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暂住天津市武清区。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11月4日被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局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因非法行医,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X犯非法行医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5日,被告人罗XX在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某村门卫室内,在未取得医师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携带的诊疗设备为他人开展镶牙诊疗活动,后当场被查获;经查,被告人罗XX曾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11月4日、2019年6月14日二次被行政处罚。同时认为被告人罗X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罗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X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2020年8月5日至6日先行羁押的2日已折抵;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多层色合成树脂牙一盒、牙科模型蜡一盒、牙钻一台、空气压缩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中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文科

书 记 员 赵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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