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籍,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海实幼儿园外语教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黄笑春出庭担任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于2021年2月22日21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以3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男,30岁,河南省人)出售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3包(分别净重0.28克、0.30克、0.32克)。被告人被当场抓获。涉案毒品已鉴定并收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被告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当庭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以3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出售白色可疑晶体3包(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0.28克、0.30克、0.32克,毒品已收缴)。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被当场抓获归案,民警起获扣押了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持有的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现移送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杜某等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涉案物品照片、扣押记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清单、毒检送检流程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国籍身份认定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之物品,一并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阿尔维·萨奎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2年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行缴纳)。
二、在案扣押之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