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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白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3-07-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被告人白树X,男,27岁(199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4月9日被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树X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仇怡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树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白树X在北京市通州区某村其暂住地内,通过微信向辛某谎称愿意帮助其套取现金,辛某遂使用支付宝花呗向白树X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扫码转账人民币5500元,后被告人白树X将辛某微信拉黑,上述钱款被白树X用于个人消费。

2021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白树X在北京市大兴区新宫站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辛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白树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白树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树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树X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树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有前科,本院酌予从重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白树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树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白树X向被害人辛某退赔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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