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05刑初78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0年5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现住北京 市朝阳区。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1月20日被取 保候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2〕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 罪,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于2021年9月21日22时许,与潘某1(另案处 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内共同就餐期间,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孙某持拳、 酒杯将被害人潘某1(男,59岁,北京市人)打伤,致潘某1眼部、鼻部及右上肢软组织损伤,并 造成双侧鼻骨、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骨性鼻中隔多发骨折,右侧肱骨大结节及锁骨肩峰端撕脱骨 折。潘某1亦持酒瓶、酒杯对孙某进行殴打,造成孙某头部、左肩、左上臂多处皮肤裂伤,体表 缝合创口累计长度16.1厘米,经鉴定,潘某1、孙某身体所受损伤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后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双方达成和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相互谅解 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 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潘某1的陈述,证人潘某2、朱某的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 见书,和解协议书,到案经过,现场监控录像以及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 人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互相谅解,当庭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潘某1在本案中亦有过错,故本 院依法对被告人孙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鉴于上述量刑情节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 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 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旭晖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