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XX,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曾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李海壮、被告人曾XX及其辩护人赵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曾XX及其二人家属陈先移在本市海淀区颐和园北宫门门前,购买食品时因排队问题与他人产生纠纷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双方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后进行处置、调解,因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遂通知相关人员前往公安机关进行后续处理。在此期间陈先移拒绝前往公安机关,在民警要求其配合工作时,被告人陈**对民警孙某进行推搡,后在民警控制被告人陈**过程中,被告人曾XX用拳头击打民警彭某背部。经鉴定孙某、彭某未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2日,被告人陈**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曾XX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曾XX及各自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曾XX的供述,证人孙某、彭某、任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视听资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曾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曾X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曾XX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本院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曾XX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
二、被告人曾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倩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