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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刑事律师-佐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23-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佐XX,男,汉族,1960年1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202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佐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佐XX饮酒后驾驶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街永顺小学西侧时,与由东向西行驶钱某驾驶的黑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佐XX明知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被到场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佐XX体内酒精含量为228.7mg/100m1,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确定,被告人佐XX为全部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佐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佐X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佐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赵晓娜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佐XX无犯罪记录,有赔偿情节,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佐XX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佐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赵晓娜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佐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赵程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慧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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