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6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XX,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出生地山西省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山西省阳城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涛、检察官助理李曼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吕XX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其在本市丰台区办理的兴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和北京银行卡违规出售给他人。经查,现有柳某、刘某、杨某等30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30余万元转入吕XX出售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吕XX于2020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成寿寺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吕XX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吕XX涉案银行卡开卡信息及账户明细,证人柳某、刘某、杨某、黄某、靳某、李某1、陆某、苏某、唐某、李某2、阮某、闫某、袁某、许某、郑某、李某3等人被骗后报案有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证言,对被告人手机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手机信息截图,银行卡开卡监控视频,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吕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手机一部、中国银行中银e令一个、北京银行电子密盾一个、中国农业银行农银K令一个、中国银行储蓄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北京银行储蓄卡一张、兴业银行储蓄卡一张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仇春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