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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刑事律师-牛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23-03-25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7刑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X,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X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牛X于2020年8月2日、8月5日、9月5日、9月28日、10月8日先后5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八角分公司(以下简称盒马鲜生八角店)内,于2020年9月13日、9月18日、9月20日、9月24日、10月2日、10月6日、10月8日先后7次在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山姆会员商店石景山店内,秘密窃取食品、衣物、化妆品、日用品等生活用品,案发后除部分赃物已起获发还外,其余赃物均被牛X使用,经鉴定被盗商品价格共计人民币5731.09元。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牛X在盒马鲜生八角店实施盗窃后被该店工作人员发现并拦截报警,牛X被民警当场抓获。侦查过程中,牛X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调整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被盗商品明细、委托书、情况说明,盗窃用的背包,被盗商品照片,证人张某、钱某、吴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自愿赔偿声明书,被告人牛X的供述,户籍证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牛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牛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代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故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牛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范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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