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庆宝,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4月27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庆宝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曾庆宝酒后无证驾驶本田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平沿路与外环路交叉口处,被民警设卡查获。经检测,曾庆宝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9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庆宝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庆宝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曾庆宝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在案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庆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曾庆宝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曾庆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