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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怎么办取保-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挽留

2023-07-0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被告人曹乃X,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1]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乃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梅、检察官助理李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乃X及其辩护人李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乃X于2020年12月26日17时许,骑“金箭”牌电动自行车(京临xxx)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辛庄村路口东侧,适有孙某由西向东步行,电动自行车前部与孙某身体接触,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10日死亡。被告人曹乃X肇事后逃离现场,于2020年12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孙某符合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认定,曹乃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被告人曹乃X的家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乃X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乃X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曹乃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曹乃X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曹乃X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乃X于2020年12月26日17时许,骑“金箭”牌电动自行车(京临1747315)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辛庄村路口东侧,适有孙某(女,56岁)由西向东步行,电动自行车前部与孙某身体接触,造成孙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1月10日死亡。被告人曹乃X肇事后逃离现场,于2020年12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鉴定,孙某符合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认定,曹乃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被告人曹乃X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22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曹乃X的供述,证人屈某、张某1、孙某1、张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报警经过、密云交通支队车管站查询详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收据、请愿书,户籍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乃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乃X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乃X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乃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乃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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