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卜XX,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肄业,北京市顺义区北郎中面粉厂员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XX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卜XX酒后驾驶哈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昌金路赵全营村东口时,适有袁某驾驶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东行驶,哈弗牌小型轿车右侧与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
案发后,卜X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经鉴定,卜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8mg/100m1。经认定,卜XX与袁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卜XX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卜XX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卜XX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在案证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XX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卜XX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卜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