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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职务侵占罪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2022-08-2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中智项目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员工、金海湖休闲小镇项目案场物业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X,女,1987年9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君杰佳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金海湖休闲小镇项目案场物业客服领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XX,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于北京市,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新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金海湖休闲小镇项目案场物业保洁主管,住北京市平谷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1月23日被羁押,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刑诉〔2022〕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王X、赵XX犯职务侵占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刘X在担任首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本市平谷区金海湖休闲小镇项目的案场物业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该项目的案场物业客服主管被告人王X、保洁主管被告人赵XX,以虚构客服、保洁人数的方式骗取工资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另,被告人刘X于2020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从公司支出的租车费用人民币5万余元非法占有。

被告人刘X、王X、赵XX于2021年11月23日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X、王X、赵XX已退赔。被害单位对被告人王X、赵XX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王X、赵XX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刘X具有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被告人王X具有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且被害单位表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被告人赵XX具有的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赃款且被害单位表示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X、王X、赵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X已超额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且被告人刘X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建议综合考虑被告人刘X的以上量刑情节及家庭情况、身体情况XXX。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X在部分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王X、赵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所提的对被告人刘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王X在部分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赔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赔赃款且被害单位表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退赔赃款且被害单位表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冀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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