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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16年4月,深圳的梅雨季节,董玉琴律师的办公室迎来了三位客户,刚一落座对方就问“听说您是专业办理毒品案件的律师,能否帮帮我们”。随后他们简单了说下案情,说来也很凑巧,董玉琴律师在武汉出差的时候,刚好也在中央13台报道“我国最大单笔走私400公斤可卡因案”,于是董玉琴律师结合当事人陈述的案情,从专业的角度给予分析和解答。5月初,当事人直接上门签订了正式的委托手续。
鏖战“三千”回合
牛律师长盛刑事辩护团队主任董玉琴律师亲自带领团队四位成员办理该案,会见当事人、走访现场、同办案机关沟通。辩护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
本案共10名被告人,1、2、3、4、10全是香港人,1-4涉嫌罪名是贩卖毒品罪,10涉嫌窝藏罪,5-9全是广东台山人,涉嫌罪名全为运输毒品罪。董玉琴律师的当事人是第2被告人。
通过分析案情,董玉琴律师团队画出了案件脉络图。10位被告人可以分为四条主线,每一条主线的幕后神秘人物均不在案,且每条主线并不相互隶属,只是分工不同而已。
法官审理时,总结的核心争议焦点有:1.前两名或前四名被告人涉嫌行为是贩卖还是运输?2. 第5被告人的作用是否大于第1、2被告人3.在案的当事人或第2被告人是否是从犯?
基于400公斤--如此巨大数量而言,无论哪一个争议焦点,对于当事人而言都是保命的关键。而董玉琴律师作为专业的刑辩律师,必须敏锐地抓住这些点,展开辩护说服的工作。
关于罪名问题:董玉琴律师指出,从人物关系图可知,本案的四条主线均有所谓的幕后香港老板指示,也都是单线联系,这一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有表述,那么香港老板也只是指示几条线下的被告人各司其职,让第一条线的第5被告人在深圳拿信物、踩点交货、在台山海域接货、再交接到深圳;第二条线的第1(2)被告人根据指示在深圳福田区租房、买保险柜、行李箱、在福田接400公斤货,再送140公斤给第3、4被告人;第三条线的第3、4被告人也是根据指示在深圳福田区租房、买保险柜、接140公斤货;第四条线的第10被告人是根据指示帮助接应第1被告人潜逃。在指控前四名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罪名中,证据就是四人的口供,前两名被告人一直供述“接受老板指示接货、接和送”也有个别口供称帮老板贩卖,每贩卖一公斤6000元;第3、4被告人整体供述是为香港老板在深圳贩卖一公斤得2000元,第3被告人也曾供述过受老板指示准备下楼买背包给他人送五块样品时在电梯口被抓。前三位辩护人认为,虽然被指控贩卖罪名的前四名被告人口供中有说是“贩卖”,但庭前供述和当庭供述的“贩卖”就是仅在深圳范围内帮老板接货收和储存。而前三条线中的被告人均为独立的个体,相互之间并不认识,且从未接到任何实质上毒品买卖的指示。更没有证据证明是“贩卖或为卖而买”,所以,被告人和辩护人均不认可贩卖的罪名,其行为仅为运输。为当事人筑起第一道生命的屏障。
关于各被告人所处地位问题:董玉琴律师强调,从横向比较来看,涉案的400公斤毒品从广东台山海域到深圳,途经数个市县,历程200多公里,完全由以第5被告人为首的同案被告人完成,而且路途遥远,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更大。而第2被告人仅作为深圳这个中转站上的马仔,涉案行为完全听命于第1被告人,仅在深圳福田11公里范围内开车接收400公斤和送出140公斤,其运输行为相比第5被告人显然轻得多。而且其仅为三条运输线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没有独立性,更与香港老板没有联系。因此,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上将其列为第2被告人确有不妥。
董玉琴律师更是在第二次开庭的时候专门撰写了补充辩护意见论证了该问题。对与第2被告人而言,如果该案定了运输毒品罪,从横向比较第一条主线以第5被告人为首的同案从台山海域接货、汇合装车、运输至深圳交货,其危害性更大,地位更高。以此为当事人筑起第二道生命屏障。
关于从犯问题:有两个层面,纵向比较,本案共四条线、三条运输线,第2被告人仅是第二条线中第1被告人的马仔,四条线或三条线各自独立,均分别听命于幕后香港老板,可以说均为从犯,不能因主犯未被抓获,就认为到案被告人为主犯;横向比较,第2被告人与本条运输线中的第1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独立性、“获利”、知情、态度等均有巨大的区别,显然是第1被告人的马仔,或者说是全案的马仔中的马仔。
董玉琴律师最后还针对该条主线撰写了新的补充辩护意见,即从双方的参与程度、地位作用、获利对比、认罪态度、品格对比等方面,利用可视化的手段,将一份图文并茂的补充辩护意见提交给法庭。为当事人再筑一道生命屏障。
命悬一线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该案件又数次开庭,董玉琴律师不放过任何一次向法庭阐述辩护意见的机会。每次开庭都提交了补充的辩护意见,同时提交了当事人品格证据的材料。
在庭审中法官给予了董玉琴律师充分的尊重,让其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辩护意见,不曾打断过。每一次提交辩护意见时,与法官沟通时,主审法官都耐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但辩护人面对如此巨大的数量内心还是十分忐忑。
元旦前一天,董玉琴律师因为其他案件到中院提交开庭申请及相关材料。临近下班,难得法官有空闲时间,我们就案情的焦点充分地交换了意见。因为同是贩卖毒品的案件,主办法官无意中聊到了深圳目前判处死立执的标准问题,基本5公斤以上都会判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她提到,目前中院有几百公斤的可卡因案件,至少会有3个死立执。
董玉琴律师走出中院的大门,心凉了半截,因为自己的当事人排在第二,最坏的结果时刻就会降临。但作为专业毒品犯罪辩护律师,也深知如此巨大的数量,死刑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但是结合案件的证据材料、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精神,董玉琴律师也始终相信当事人仍然还有一线生机。
凤凰涅槃
2018年1月8日10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参与办理的团队所有律师都到庭。书记员在宣读判决书时,整个法庭的人都屏住呼吸。第1被告人,死立执;第2被告人,死立执,但不是董玉琴律师当事人的名字;第三被告人,死立执,还不是;第4被告人才是,是死缓!
此时,坐在旁听席上的当事人家属已经泣不成声了,但,那是欣喜的眼泪。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前四名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本案可以分为多个犯罪阶段,各阶段的被告人均属于共同犯罪。其中第1、2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但第1被告人是主犯,第2被告人是从犯;第3、4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但第3被告人的地位略高于第4被告人;第5-9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但第5被告人属于主犯。
最终判决:第1、3、5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判死刑立即执行;第2、4、6、7、8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第9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第10被告人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完全是按照第一次开庭时董玉琴律师提交给三位法官的图表来判决!
本案件给刑辩律师开启了一个思路,在涉众型的毒品犯罪中,毒品犯罪总量不再是死刑考量的唯一因素。辩护人应当纵观全案,梳理案情脉络,深入挖掘罪名的定性问题,从纵向和横向比较同案犯的地位和作用,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品格证据,依法、充分辩护,动情说理为当事人的生命保驾护航。
同时,作为毒品犯罪的辩护人,当事人经常在死神的身边游走。除了专业的业务水平,还想要穷尽一切努力的争取和说服,当然还需要不折不挠,不轻言放弃的坚韧。长盛刑辩人,还在不断努力奋斗的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