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工作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刑二庭

发布日期:1989-5-29

执行日期:1989-5-29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年5月26日电话请示的有关办理减刑、假释工作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本院法办发(1988)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对影响较大的几类罪犯的减刑、假释,要将处理意见报告上级人民法院,是指裁定前上报。

二、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减刑的起始和间隔时间,含“五年有期徒刑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含本数。

三、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报减刑的,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办理。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西城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门头沟刑事律师,昌平区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声明:本站程序部分素材及文章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立即删除。

Copyright 2022 北京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
  • 13683328267
  • 微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