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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一些当事人向律师提供证据时容易犯的错误

2025-08-07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当事人向律师提供证据时,因对法律程序、证据规则不熟悉,容易出现各类问题,这些错误可能影响证据效力,甚至对案件产生不利影响。以下是常见错误的详细列举:

一、对证据真实性的误判与操作

刻意隐瞒 “不利证据”

部分当事人认为 “只给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行”,刻意隐瞒对己方不利的材料(如显示自己承认过错的聊天记录、与供述矛盾的转账记录)。

后果:律师因信息不全,可能做出错误的辩护策略;庭审中对方突然提出该证据时,律师和当事人会陷入被动,甚至被认定为 “认罪态度不佳”。

篡改、伪造证据

为增强 “有利性”,对证据进行修改(如 PS 聊天记录时间、涂抹合同关键条款、让他人代写 “虚假谅解书”)。

后果:伪造证据直接违反《刑法》,可能构成伪证罪、妨害作证罪,面临额外刑事处罚;即使未被追责,该证据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反而削弱其他真实证据的可信度。

轻信 “传来证据” 却不说明来源

提供他人转发的模糊录音、截图、二手消息(如 “朋友说他看到案发经过,这是他给我的录音”),但不说明原始来源、传播路径。

后果:此类证据因真实性无法核实,大概率不被司法机关采纳;若来源非法(如偷拍、窃取),还可能因 “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被直接排除。

二、证据提供的完整性与时效性问题

证据不完整,关键信息缺失

提供聊天记录时,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片段,删除上下文(如只保留 “我没参与”,却隐去前文 “我们一起计划”);

提供银行流水时,只打印部分月份,遗漏关键交易记录;

提供录音录像时,因文件过大只传输片段,导致内容不连贯。

后果:律师无法完整判断案件事实,可能错过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如完整聊天记录中对方存在过错);司法机关可能因证据不完整,不采纳该证据。

拖延提供,错过关键节点

认为 “等案件到法院再说也不迟”,迟迟不提供重要证据(如退赃记录、立功线索、不在场证明)。

后果:侦查阶段未及时提供不在场证明,可能导致监控录像被覆盖、证人记忆模糊;审查起诉阶段未提交谅解书,可能错失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机会。

三、对证据形式与关联性的误解

电子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

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时,只截图文字内容,未包含双方头像、昵称、时间戳(无法证明聊天对象身份和时间);

提供录音时,未说明录音对象、时间、地点,且声音模糊无法辨认;

电子文档(如邮件、合同扫描件)未保留原始格式,仅提供图片版(无法验证是否被修改)。

后果:电子证据因形式瑕疵,难以被认定为 “有效证据”,无法发挥证明作用。

混淆 “事实证据” 与 “主观陈述”

反复强调 “我没做过”“对方在撒谎” 等主观辩解,却不提供任何客观证据(如不在场证明、证人联系方式、反驳对方的书证)。

后果:没有客观证据支撑的陈述,难以被司法机关采信;律师也无法基于 “空口辩解” 制定有效辩护策略。

提供与案件无关的 “冗余证据”

为 “证明自己是好人”,提供大量无关材料(如多年前的荣誉证书、与案件无关的他人评价、家庭琐事记录)。

后果:分散律师精力,导致关键证据被忽略;司法机关也会因证据与案件无关联,直接不予采纳,浪费时间和资源。

四、对证据提交流程与沟通的忽视

不配合律师核实证据细节

当律师询问证据来源(如 “这笔转账的对方是谁”“录音里第三个人的身份”)时,以 “记不清”“没必要说” 为由拒绝说明,或提供矛盾信息。

后果:律师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敢将其作为辩护依据;若证据存在隐蔽问题(如转账对象是同案犯),可能被对方抓住漏洞。

擅自向司法机关提交证据

未告知律师,自行向公安、检察院提交证据(如私下给办案人员发聊天记录截图、邮寄 “说明材料”)。

后果:提交的证据可能因形式不合法(如未注明来源)被退回;更严重的是,律师因不知情,无法在后续程序中对该证据进行补充说明或质证,导致证据效力受损。

对证据 “证明目的” 描述模糊

只提供证据却不说明其作用(如递上一堆发票说 “这些有用”,但不说明是用于证明 “涉案资金用于合法经营” 还是 “家庭支出”)。

后果:律师需花费大量时间分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可能错过关键辩护时机;若证据指向不明确,司法机关也难以认可其证明力。

五、对证据保管与传递的疏忽

原始证据丢失或损坏

电子证据(如手机录音、聊天记录)因误删、手机损坏丢失;

纸质证据(如合同原件、收条)因保管不当被污损、撕裂;

实物证据(如涉案物品)随意处置(如丢弃、变卖)。

后果:原始证据是证明真实性的核心,复印件或复制品在无原始证据佐证时,极难被采信。

通过不安全方式传递敏感证据

用微信、QQ 等社交软件传输涉及隐私或关键内容的证据(如大额转账流水、涉密聊天记录),且未加密;或通过快递邮寄原件时未保价、未注明 “重要证据”。

后果:证据可能被泄露、篡改,或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若涉及他人隐私,还可能引发新的法律风险。

总结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的错误,本质上是对 “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大核心要素的忽视。避免这些错误的关键在于:全面提供、不隐瞒不伪造、及时沟通细节、配合律师核实。遇到不确定的问题(如 “这份材料算不算证据”“该怎么提交”),应第一时间与律师沟通,由律师指导操作,才能最大限度发挥证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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