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2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2018年7月24日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羁押。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通过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以售卖二手包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2019年11月至12月间,被害人张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小区的住处向被告人王XX微信转账支付共计10700元。后被告人王XX于2020年9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号被查获。被告人王XX的家属于2020年9月22日退赔被害人张某10700元,张某对王XX的行为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以及具有犯罪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王XX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17日,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未移送本院的绿色OPPO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