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京0113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飞,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 顺市望花区。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惯窃罪,于1995年6月被北京市 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9月12日被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2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于2017年6月23日刑 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 夺政治权利一年一个月二十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 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羁押,同年8月28日被逮捕,于2020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其前次所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 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个月二十一日,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1年3月27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2年2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2〕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飞犯盗窃罪, 并建议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9月19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超市烟酒店内,被告人孙某飞窃取被害人李某OPPO 牌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40元。 2021年10月4日9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手机店内,被告人孙某飞窃取店内华为牌手机一 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690元。 2021年10月17日12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店内,被告人孙某飞窃取被害人王某VIVO牌手机 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孙某飞后被民警查获。涉案物品已灭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飞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累犯以及前科的量刑 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且应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并罚。 被告人孙某飞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 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 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飞犯盗窃罪的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 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 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零六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月零六日, 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飞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四十元、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 失人民币六百元、退赔北京市顺义区手机店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九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晓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静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