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发布日期:1964-5-3
执行日期:1964-5-3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法办研〔63〕字第121号关于在押未决犯保外就医期间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在押的未决犯(罪大恶极的除外),因病势严重需要保外就医的,经报请送押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但应通知居住地人民公安机关加以监督。未决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可以折抵刑期。此复。
徐晓鹏律师
成功案例
刑事知识
刑事罪名
刑事法规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声明:本站程序部分素材及文章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