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研字第25号

发布日期:1959-10-19

执行日期:1959-10-19

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们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时起算,减刑以前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西城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门头沟刑事律师,昌平区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声明:本站程序部分素材及文章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立即删除。

Copyright 2022 北京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
  • 13683328267
  • 微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