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何时起算等问题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研字第11974号

发布日期:1956-11-30

执行日期:1956-11-3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10月15日(56)法办增字第60号函悉。所问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的问题,兹答复如下:

一、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并非完全不可同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本院1956年6月20日法研字第6030号函与前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0年5月20日对察哈尔省人民法院“关于假释、缓刑、褫夺公权等问题的解释”并无矛盾。判处徒刑宣告缓刑而同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同意你院意见,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

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已很少适用;如果仍有适用,原则上也不是完全不可以同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判处徒刑回村执行而同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徒刑执行期满之次日起算。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西城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门头沟刑事律师,昌平区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声明:本站程序部分素材及文章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立即删除。

Copyright 2022 北京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
  • 13683328267
  • 微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