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研字第11772号
发布日期:1956-11-16
执行日期:1956-11-16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6月6日法办行字第77号函悉。关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留场人员,表现良好。可否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问题,本院同意你院可以缩短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意见;在目前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徐晓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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