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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议[失效]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2-5-16

执行日期:1982-5-16

生效日期:2001-3-30

四川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情况汇报,认为我省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是严重的,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斗争正在全省逐步展开,总的情况是好的。会议认为,这场斗争是一场反对资本主义腐蚀的斗争,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关系到我们国家盛衰兴亡的大事。全省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排除一切干扰和阻力,坚决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要继续加强工作,密切配合,搞好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切实尽到各自所担负的庄严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凡在今年五月一日前投案自首的,按修改前的《刑法》规定予以宽大处理。现在虽然期限已过,犯有破坏经济罪行的人,如能悔过自新,投案自首,主动退赃,有立功表现,仍然可以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受到比较宽大的处理;对拒不交代罪行的,作为继续犯罪,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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