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3-12-14
执行日期:1963-12-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15日〔63〕法办李字第202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处理的案件,没有把刑事拘留期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可不必再作变动。
此复。
徐晓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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