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6-6-20
执行日期:1956-6-20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
来函先后收悉。关于对一般轻微刑事案犯被判处徒刑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时,其待遇如何确定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因一般轻微刑事罪判徒刑缓刑,如未剥夺政治权利,也未交付管制的,法律上对其职务、薪金、待遇、福利并未加以限制,应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一样;调新职的亦同。
徐晓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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