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刑事律师24小时在线咨询服务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隐藏罪犯构成窝藏罪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案情介绍:
王某和刘某商定于去一私营企业主的厂内抢劫老板的工资款并准备了作案用的刀具和绳索等,一日晚,两人携带工具到李某的住处并叫李某为其购买两个黑色朔料袋子,李某买回后,刘某将其套在头上同时在眼睛处剪两个洞,这时李某已知王、刘二人将要去抢劫但未制止,当晚,王、刘二人实施抢劫后又回到李某的住处更换衣服并清点赃款赃物,王、刘二人欲给李某三百元,但李某不要,王、刘二人遂将钱取回后逃跑。
[案情分析]
分歧意见: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应定何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虽然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他人购买了抢劫用的蒙面工具,本不应定罪,但他后来在已经知道了王、刘二人将要实施抢劫的情况下,未对其提供的工具索回并制止王、刘二人去实施抢劫,而且在他人实施抢劫后提供处所方便他人逃跑,北京刑事律师,主观上仍有放任他人抢劫的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提供了作案工具的帮助行为,对其应以抢劫共犯认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他人购买了抢劫用的蒙面工具,虽然在买回后知道王、刘二人将要实施抢劫,但其客观上无制止他人去抢劫的义务和能力,因此,对其不应认定为抢劫的共犯;但是,李某在王刘二人实施抢抢劫后,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处所方便他人逃跑,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并进一步分析如下
首先,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为非实行犯,根据刑法理论,非实行犯要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则其行为与实行犯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教唆组织或帮助的作用,其中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要有诱发关系,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要有制约关系,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要有协同关系,就本案而言,李某的行为显然不具有教唆和组织的特征,那么李某这种帮助行为与王、刘两人的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协同关系呢?笔者认为,所谓的协同是指两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一种默契的配合,即双方之间都明白自己所为的行为是为了什么,并且目标一致,故意共同。因此,李某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他人购买了抢劫用的蒙面工具的行为显然不具有这种协同的特征,对其不应认定为抢劫的共犯。
其次,李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的,是窝藏罪。本案中,李某在事前已经知道王、刘二人要去实施抢劫的情况下,在他们抢劫得呈后,仍为其提供处所更换衣服并清点赃款赃物方便其逃跑,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李某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为他人购买了抢劫用的蒙面工具,虽然在买回后知道王、刘二人将要实施抢劫,但其客观上无制止他人去抢劫的义务和能力,因此,对其不应认定为抢劫的共犯;但是,李某在王刘二人实施抢抢劫后,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处所方便他人逃跑,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相关法规]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的,北京刑事律师,是窝藏罪。
    根据刑法理论,非实行犯要与实行犯构成共同犯罪,则其行为与实行犯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教唆组织或帮助的作用,其中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要有诱发关系,组织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要有制约关系,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之间要有协同关系。

www.vsvip.com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按钮
点击上图立即联系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刑事罪名

联系方式

电话:13683328267

邮箱:xuxiaopengfalv@126.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建大厦C座二层

浏览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律师
西城刑事律师,北京取保候审律师,门头沟刑事律师,昌平区刑事律师,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声明:本站程序部分素材及文章来源于网络,供学习参考之用,如有侵权请及时告知,立即删除。

Copyright 2022 北京刑事律师 技术支持:无罪辩护 xml地图 普通地图 法律顾问:徐晓鹏律师
  • 13683328267
  • 微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