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中旬,被告人余某与万某(已判刑)、肖某(已判刑)、杨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寿县瓦埠镇由万某经营的某宾馆内以“斗牛”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60000余元。2017年5月24日至26日,被告人余某与万某、肖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达270000元。2017年5月27日晚,被告人余某与万某、肖某、孟某(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在上述地点采取相同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达30000余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余某系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该案案发后寿县公安局分别追缴万某、肖某、杨某、孟某违法所得30000元、30000元、35000万元、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赌博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已知同案犯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