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炜利用担任吉林市旅游局局长兼吉林松花湖风景区管理局局长、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管委会副主任兼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吉林省旅游局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2万余元。
被告人张炜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最终认为,被告人张炜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炜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积极退还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并当庭进行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