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某,王某联络被告人赵某金,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广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农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村民心里恐慌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周至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各项部署,对恶势力犯罪从严、从快惩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