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某日20时许,吸毒人员曾某和廖某一起来到位于湘东区湘东镇的被告人吴某家中购买毒品。因吴某不在,曾某用手机拨打吴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吴某要求曾某在其家中等候,吴某回家后便以300元的价格将1克冰毒和麻果混合物卖给曾某和廖某吸食。同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从吴某住处搜缴冰毒净重0.9克,麻果带皮重0.7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某在侦查阶段虽然没有作出有罪供述,但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能构成坦白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