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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男子不思悔改因抢劫盗窃再获刑四年半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万珊珊)男子通过搭线通电的方式专盗他人电动车,因被人发现,便使用暴力致人伤。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抢劫、盗窃案,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外贸停车场盗窃被害人高某的三轮电动车,被高某发现后,许某欲驾驶所盗三轮电动车逃跑,高某抓住许某的衣服阻止其逃走,许某便用拳头打了高某的头部几拳,又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殴打高某。最终,许某脱掉被高某抓住的外套后脱逃。经鉴定,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某体育场地下室,通过搭线通电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地下室的一辆三轮电动车盗走,三轮电动车装有150余斤黄鳝、50斤田螺。许某骑着被盗三轮电动车行至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某村附近时,因电动车没电,许某将电动车丢弃在路边。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19元、黄鳝价值人民币3900元、田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8年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许某来到江西省进贤县民和镇延伸街,通过搭线通电的方式将被害人周某停放在居民楼下的一辆蓝色三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蓝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2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在实施盗窃犯罪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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