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白云X,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云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白云X酒后驾驶白色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8号院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在他人拨打报警电话后,被告人白云X亦拨打了122报警电话。交通民警抵达现场后,被告人白云X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经鉴定,白云X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8.9mg/100ml。被告人白云X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白云X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白云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白云X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云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二日亦予折抵刑期。即自2021年5月4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