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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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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冒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义向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冒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义。(2)领购对象为有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如为无权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非税务机关,皆不是套购。(3)实施了领购行为。这种套购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虚假材料和证明直接冒用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义套购;一种是采取欺骗手段,成立公司、企业等,继而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种情况,有观点认为,这种套购行为符合“购买”行为所具有的金钱交易并取得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因而,其达到法定起刑标准时,亦应定罪处刑。①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套购和非法购买是不同的。套购是向税务机关领购,而非法购买是向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者购买,而不是向税务机关。套购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能按照本罪处理。

(免责声明: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选编自中国检察出版社周洪波编译《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危害税收征管罪》,仅供刑事无罪辩护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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