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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持续犯继续犯连续犯的区别是什么?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一、持续犯继续犯连续犯的区别是什么?

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特点如下:(1)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内不间断。

(3)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社会关系。

(4)出于一个罪过。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特点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

(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二、判定条件

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

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

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

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那么,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单一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同一条文为同种罪名。第二,在选择式罪名的条文中,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这一个法条包括了几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属于具有几种选择性行为和选择性对象犯罪构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连续实施了数个不同行为形式或不同犯罪对象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连续犯。例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

依据法律规定,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本质上最大区别是犯罪行为的发生时间是不是间断的情况来看的。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持续犯继续犯连续犯的区别是什么?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绑架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继续犯?

一、绑架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继续犯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向第三人索财之前。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不管是否勒索到财物,都是犯罪既遂。即便是绑架人质后未索财而将人质释放,也构成绑架罪既遂。

判断绑架罪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可以在该罪法条的规定中看出,即绑架罪第一款没有关于犯罪结果的规定。而结果犯的法条中都有关于结果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是构成该罪的条件,该罪第一款虽未有构成轻伤的字样,但这种情况属于不成为的构成要件。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绑架罪的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这里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那该死亡对于行为人来说是意外事件。

(二)、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这里以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刑事责任

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罪名以及罪名的轻重程度等都是很关键的问题,找一名刑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无疑是很重要的,尤其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如何判断有无因果关系等问题尤为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了量刑的标准的确定。

不少人认为,成立绑架罪需要最终实现了绑架的目的,比如勒索到了财物或者获得了财产性利益,否则的话都不能认定构成绑架罪既遂。但其实,由于绑架罪属于行为犯,实际并不一定实现绑架结果为准,只要是实施了绑架行为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绑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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