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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犯了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一、犯了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本罪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界限,两罪在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均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真实的车票、船票,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犯罪时象是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

四、倒卖车票、船票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倒卖车票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与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两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一次以上,两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铁路职工倒票、内外勾结倒票;首要分子;处罚过两次以上、劳教一次以上两年内犯同类罪,从重处罚。

随着现代社会的科技不断发展,已经越来越少见到非法倒卖车票的行为了,现在通常以支付宝或者是微信很快就能在网上购票,这样以来,即使是有这个违法犯罪想法的的人也没什么机会进行非法倒卖车船票了,不过比较落后的地方可能还是存在有这种现象,在发现以后及时采取报警处理即可。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犯了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条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构成要件

客休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管理活动。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者为了卖出而购买牢票、船票。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依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两利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观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成本罪。

综上可以看出,不正当手段倒卖车船票罪首先在其目的上是希望通过加价卖出车票或船票而获利,但本罪的认定不在于其目的实现与否,凡是存在有倒卖船票、车票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者都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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