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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对于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一、对于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

《刑法》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在故意犯罪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其中,特别残忍手段的理解和认定,应当符合社会民众一般的观念。我认为,在具体案件中,以特别残忍手段可以综合,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定:

1、杀人手段:使用焚烧、冷冻、油煎、毒蛇猛兽撕咬、分解肢体、剥皮等凶残狠毒方法,杀死被害人的;

2、行为过程: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次数频繁、折磨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强。如,用凶器数十次,捅刺被害人的;长时间暴力折磨被害人,故意加重其痛苦程度的;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求饶、逃跑、呼救的过程中,仍然执意追杀被害人的;

3、以其他社会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手段和方法,杀害被害人的。

二、死刑犯怎么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停止死刑的执行,并将停止死刑执行的原因立即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查明事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作出处理。如果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作出改判;如果罪犯检举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应当依法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其他较轻的刑罚;如果罪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凡经查明判决并无错误,或罪犯并无重大立功表现,则仍应需执行死刑,但需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重新签发死刑执行命令才能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死刑一般是针对于犯了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才会给予的处罚,但对于被犯罪者年龄已达到七十五周岁,或者是犯罪者正在怀孕期间,那么一般是不适用于死刑的处罚, 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这样给出的结果才能算是合法的。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对于75周岁不适用死刑吗?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死刑如何执行?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 ,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刑罚的都是那些犯了严重罪行的罪犯。那么大家知道在中国,究竟是如何执行死刑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199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行动,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首次采用药物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 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 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在我国,注射死的方法暂不成熟,下面详细介绍我国有关注射死的基本介绍。

1、注射器材

据称,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北京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保管,三家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2、人员培训

目前,北京市法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

北京三家中院将在近期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3、使用药物

专家们历时数年,经过从小白鼠到大白鼠,从狗到猴的一系列反复试验、论证、筛选最终确定最佳药物组方,并通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式审核批准。

这组药物组方在成都等地的法院试用表明,根据死刑犯的体重确定用药剂量,整个行刑过程只需数分钟时间。注射后,犯人无痛苦、无抽搐、无明显的面色改变,具有临床死亡时间短、致死效果稳定可靠的特点。目前在全国执行注射死刑的普遍配方是:大剂量巴比妥+肌肉松弛剂+高浓度氰化钾。

先给速效巴比妥类药物,可使人先处于镇静和深睡眠状态,否则,直接用肌松药的话死刑犯会感到窒息难受,同时也不人道,加用钾类药物,是使心脏加快停搏,让犯人在数十秒内就得到解脱直至死亡。

这里用的巴比妥类药物,无非就是硫贲妥钠或戊巴比妥钠类等药物。一般医院都有,快速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心跳停止剂。

死刑是及其严重的一种犯罪刑罚,在我国,正在逐步的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而在对犯罪分子执行死刑之前,必须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让专业律师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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