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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律师:怎么样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022-07-14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

一、怎么样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 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二、淫秽物品的范围包括哪些

刑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主要是指,多次地、经常地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的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在未成年人中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 ,工作认真细致 ;与法学界联系广泛 、密切,紧密结合法律理论和实务;对重大疑难的案件诉讼经验丰富 诉讼技巧运用娴熟。 执业以来办理了众多典型疑难案件和复杂法律事务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 、《焦点访谈》,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北京时间》以及《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 、《凤凰网》、《中国网》等都曾进行过多次报道和介绍 。关于怎么样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北京刑事律师北京刑事律师。

相关内容: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

传播淫秽物品包括录影录像、黄色书刊以及网络视频和图片等等,传播淫秽对我国社会治安会造成严重影响,恶化社会风气。很多人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那么,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下面就让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法释[1998)30号)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从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传播淫秽物品罪,通过书刊或者数字媒体发行达到一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传播淫秽物品罪最新司法解释有哪些?以上就是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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